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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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7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十八條第
二項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八條之一,自一百十一
年一月一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配合本法施行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一、現行條文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同條第二項指派屋頂作業主管之規定於一百零四
    年七月三日施行,爰於第二項明定第十八條第二項施行日期,以資明確。
二、本次修正條文除第十八條之一另定施行日期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