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 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 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 全網等防護設備。 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 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但其 設置困難之原因消失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二項作文字修正及增列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以資周延。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將「公路橋樑設計規範」修正為「公路橋梁設計規範」,爰將 第一項「鋼樑」、「橋樑」修正為「鋼梁」、「橋梁」。 二、安全防護設備非僅臨時拆除對勞工產生危害時,要求雇主使勞工使用安全帶,實 務上安全防護設備亦有臨時開啟之情況,爰於第二項增列臨時開啟之條件及設置 困難之原因消失後辦理方式,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