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9 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
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
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
全網等防護設備。
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
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但其
設置困難之原因消失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二項作文字修正及增列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以資周延。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將「公路橋樑設計規範」修正為「公路橋梁設計規範」,爰將
    第一項「鋼樑」、「橋樑」修正為「鋼梁」、「橋梁」。
二、安全防護設備非僅臨時拆除對勞工產生危害時,要求雇主使勞工使用安全帶,實
    務上安全防護設備亦有臨時開啟之情況,爰於第二項增列臨時開啟之條件及設置
    困難之原因消失後辦理方式,以資周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