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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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修正,將「本標準第一百五十一條」修正為「第一百五十一條」;「防止勞工墜
落時之拋物線效應」修正為「足以涵蓋勞工墜落時之拋物線預測路徑範圍」;「一‧
五」修正為「一點五」;「二‧五」修正為「二點五」,以資明確。
-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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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源頭自主管理,建置製造者或輸入者自我宣告及標示機制,並掌握進入市場符
合安全標準之安全網資料,增訂第九款,由廠商將確認符合安全標準之安全網登錄於
資訊網站,並於產製或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另為配合資訊網
站建置、相關附屬法規修訂及向業界辦理說明等,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案公告
後施行。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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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日制定公布之 CNS 16079-1 及 CNS
16079-2 ,為避免新規定對業界衝擊過大,該 CNS 14252 安全網規定仍予保留
,安全網可依所列規定辦理。
二、標準總號已可表示國家標準規定,為避免繁雜混淆,爰刪除標準類號。
三、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係規定營造作業之安全衛生事項,安全網除用於營造作業
外,亦常用於其他非營造業之高處作業,經檢討第九款規定尚難作為安全網源頭
自主管理之依據,另第一款至第八款已針對營造作業使用安全網予以規範,同時
考量無實務需求,爰刪除第九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