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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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23 條
雇主提供勞工使用之安全帶或安裝安全母索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帶之材料、強度及檢驗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7534 高處作業用安
    全帶、CNS 6701  安全帶(繫身型)、CNS 14253 背負式安全帶、
    CNS 14253-1 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 CNS 7535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檢驗
    法之規定。
二、安全母索得由鋼索、尼龍繩索或合成纖維之材質構成,其最小斷裂強
    度應在二千三百公斤以上。
三、安全帶或安全母索繫固之錨錠,至少應能承受每人二千三百公斤之拉
    力。
四、安全帶之繫索或安全母索應予保護,避免受切斷或磨損。
五、安全帶或安全母索不得掛或繫結於護欄之杆件。但該等杆件之強度
    符合第三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安全帶、安全母索及其配件、錨錠,在使用前或承受衝擊後,應進行
    檢查,有磨損、劣化、缺陷或其強度不符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者,
    不得再使用。
七、勞工作業中,需使用補助繩移動之安全帶,應具備補助掛,以供勞
    工作業移動中可交換掛使用。但作業中水平移動無障礙,中途不需
    拆者,不在此限。
八、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高度應大於三點八公尺,相鄰二錨錠點間之最
      大間距得採下式計算之值,其計算值超過十公尺者,以十公尺計:
      L=4(H-3),
      其中 H≧3.8 ,且 L≦10
      L:母索錨錠點之間距(單位:公尺)
      H:垂直淨空高度(單位:公尺)
(二)錨錠點與另一繫掛點間、相鄰二錨錠點間或母索錨錠點間之安全母
      索僅能繫掛一條安全帶。
(三)每條安全母索能繫掛安全帶之條數,應標示於母索錨錠端。
九、垂直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全母索之下端應有防止安全帶鎖扣自尾端脫落之設施。
(二)每條安全母索應僅提供一名勞工使用。但勞工作業或爬昇位置之水
      平間距在一公尺以下者,得二人共用一條安全母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一、文字修正,將「鉤」修正為「」;「規定時」修正為「規定者」;刪除贅字「
    如」;「中間杆柱」修正為「母索支柱」;「只能供繫掛」修正為「僅能繫掛」
    ;「兩」修正「二」。
二、作業場所高度不足三點八公尺者,不得採取供繫掛安全帶之水平安全母索,乃基
    於「落下淨空」之考量,否則使用者有碰觸地面摔斷腿之虞,爰增列第八款後段
    母索支柱之設置高度及支柱間之最大間距,以利勞工移動之方便性及安全性。
三、第八款(二)增列「支柱與另一繫掛點間」,以資周延。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為推動源頭自主管理,建置製造者或輸入者自我宣告及標示機制,並掌握進入市場符
合安全標準之安全帶資料,增訂第十款,由廠商將確認符合安全標準之安全帶、安全
母索及支柱登錄於資訊網站,並於產製或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
。另為配合資訊網站建置、相關附屬法規修訂及向業界辦理說明等,實施日期由中央
主管機關另案公告後施行。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一、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制定公布之 CNS 14253-1  全身
    背負式安全帶,為避免新規定對業界衝擊過大,該 CNS 14253  與高處作業用安
    全帶、繫身型安全帶及檢驗法規定仍予保留,安全帶可依所列規定辦理。
二、標準總號已可表示國家標準規定,為避免繁雜混淆,爰刪除標準類號。
三、實務上支柱可能變形傾斜,為明確計算錨錠間距,爰將第八款之「支柱」修正為
    「錨錠點」,以符合現況。
四、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係規定營造作業之安全衛生事項,因安全帶、安全母索及
    支柱等(以下簡稱安全帶等)用於營造作業外,亦常用於其他非營造業之高處作
    業,經檢討第十款規定尚難作為安全帶等源頭自主管理之依據,另第一款至第九
    款已針對營造作業使用安全帶等予以規範,同時考量無實務需求,爰刪除第十款
    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