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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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字修正,將「鉤」修正為「」;「規定時」修正為「規定者」;刪除贅字「
如」;「中間杆柱」修正為「母索支柱」;「只能供繫掛」修正為「僅能繫掛」
;「兩」修正「二」。
二、作業場所高度不足三點八公尺者,不得採取供繫掛安全帶之水平安全母索,乃基
於「落下淨空」之考量,否則使用者有碰觸地面摔斷腿之虞,爰增列第八款後段
母索支柱之設置高度及支柱間之最大間距,以利勞工移動之方便性及安全性。
三、第八款(二)增列「支柱與另一繫掛點間」,以資周延。
-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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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源頭自主管理,建置製造者或輸入者自我宣告及標示機制,並掌握進入市場符
合安全標準之安全帶資料,增訂第十款,由廠商將確認符合安全標準之安全帶、安全
母索及支柱登錄於資訊網站,並於產製或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
。另為配合資訊網站建置、相關附屬法規修訂及向業界辦理說明等,實施日期由中央
主管機關另案公告後施行。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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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制定公布之 CNS 14253-1 全身
背負式安全帶,為避免新規定對業界衝擊過大,該 CNS 14253 與高處作業用安
全帶、繫身型安全帶及檢驗法規定仍予保留,安全帶可依所列規定辦理。
二、標準總號已可表示國家標準規定,為避免繁雜混淆,爰刪除標準類號。
三、實務上支柱可能變形傾斜,為明確計算錨錠間距,爰將第八款之「支柱」修正為
「錨錠點」,以符合現況。
四、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係規定營造作業之安全衛生事項,因安全帶、安全母索及
支柱等(以下簡稱安全帶等)用於營造作業外,亦常用於其他非營造業之高處作
業,經檢討第十款規定尚難作為安全帶等源頭自主管理之依據,另第一款至第九
款已針對營造作業使用安全帶等予以規範,同時考量無實務需求,爰刪除第十款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