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24 條
雇主對於坡度小於十五度之勞工作業區域,距離開口部分、開放邊線或其
他有墜落之虞之地點超過二公尺時,得設置警示線、管制通行區,代替護
欄、護蓋或安全網之設置。
設置前項之警示線、管制通行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警示線應距離開口部分、開放邊線二公尺以上。
二、每隔二點五公尺以下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杆柱,杆柱之上端及其
    二分之一高度處,設置黃色或紅色之警示繩、帶,其最小張力強度至
    少二百二十五公斤以上。
三、作業進行中,應禁止作業勞工跨越警示線。
四、管制通行區之設置依前三款之規定辦理,僅供作業相關勞工通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文字修正,將「二‧五」修正為「二點五」;「嚴禁」修正為「禁止」「第一款至第
三款」修正為「前三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工程實務上土木工程多以紅色三角布旗繩作為警示繩,警示作用亦不受影響,爰增列
紅色警示繩、帶,供事業單位選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