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置放於高處,位能超過十二公斤‧公尺之物件有飛落之虞者,應 予以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