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設置覆網攔截位能小於十二公斤‧公尺之高處物件時,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方形、菱形之網目任一邊長不得大於二公分,其餘形狀之網目,每一 網目不得大於四平方公分,其強度應能承受直徑四十五公分、重七十 五公斤之物體自高度一公尺處落下之衝擊力,其張掛方式比照第二十 二條第一款之安全網規定。 二、覆網下之最低點應離作業勞工工作平面三公尺以上,如其距離不足三 公尺,應改以其他設施防護。 三、覆網攔截之飛落物件應隨時清理。 四、覆網有劣化、破損、腐蝕等情況應即更換。
文字修正,「防護網」修正為「覆網」,與國家標準 CNS 14252 Z21150 安全網規定 之「覆網」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