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各類物料之儲存,應妥為規劃,不得妨礙火警警報器、滅火器、 急救設備、通道、電氣開關及保險絲盒等緊急設備之使用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