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磚、瓦、木塊、管料、鋼筋、鋼材或相同及類似營建材料之堆放 ,應置放於穩固、平坦之處,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 ,儲存位置鄰近開口部分時,應距離該開口部分二公尺以上。
文字修正,「同類材料」修正為「相同及類似材料」;「一.八」修正為「一點八」 。
營造工地對於管料、鋼筋、鋼材等之堆放常發生物料亂堆置產生危害,爰對營造工地 之管料、鋼筋、鋼材等堆放方式增列明確高度及位置限制,以符合工地實際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