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袋裝材料之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以保持穩定; 一、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十層。 二、至少每二層交錯一次方向。 三、五層以上部分應向內退縮,以維持穩定。 四、交錯方向易引起材料變質者,得以不影響穩定之方式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