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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39 條
雇主對於不能藉高空工作車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二公尺以上高處營造作
業,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依法規用語,將「無法」修正為「不能」,另將「高處」營造作業定義為二公尺以上
,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以資周延。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為保障勞工作業安全,二公尺以上高處作業儘量不要使用梯子,爰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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