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不能藉高空工作車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二公尺以上高處營造作 業,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
依法規用語,將「無法」修正為「不能」,另將「高處」營造作業定義為二公尺以上 ,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以資周延。
為保障勞工作業安全,二公尺以上高處作業儘量不要使用梯子,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