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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43 條
雇主對於構築施工架之材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有顯著之損壞、變形或腐蝕。
二、使用之竹材,應以竹尾末梢外徑四公分以上之圓竹為限,且不得有裂
    隙或腐蝕者,必要時應加防腐處理。
三、使用之木材,不得有顯著損及強度之裂隙、蛀孔、木結、斜紋等,並
    應完全剝除樹皮,方得使用。
四、使用之木材,不得施以油漆或其他處理以隱蔽其缺陷。
五、使用之鋼材等金屬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  鋼管施工架同等
    以上抗拉強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10 月 02 日
一、構築施工架之材料,於國家標準四七五0等已有規範,爰予明定。
二、竹材非僅限於孟宗竹,爰修正文字為竹材。
三、明定國外進口之鋼管施工架等,雇主應實施自主管理,確認其材料規範符合國家
    標準同等以上規格,因此取消廠商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材料規範手續,爰修
    正第五款。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本條主要規定施工架之材料,有關施工構臺之安全,依第四十條規定,由專任工
    程人員設計其強度,爰刪除「施工構台」文字。
二、修正「四七五○」為「4750」,採用一致之用字。
三、配合經濟部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發布之國家標準 CNS4750  內容,已將
    CNS4751 併於 CNS4750  內,爰刪除 CNS4751。
四、第五款增列施工架使用之鋼材等金屬材料可符合或優於國家標準 CNS4750,採用
    優於國家標準之材料,以抗拉強度作為比較基準,以避免阻礙採用新材料,不利
    進步發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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