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施工架及施工構臺,應經常予以適當之保養並維持各部分之牢穩 。
酌作文字修正,將「台」修正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