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10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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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字修正。
二.施工架與構造物妥實連接之間隔距離,為避免與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之鋼管施
工架等競合,爰予修正第三款但書。
-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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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字修正,刪除贅字「應」;「五.五」修正為「五點五」,「七.五」修正為
「七點五」;「施工構台基礎」修正為「施工構臺之基礎」。
二、增列第四款,拆除繫牆桿、壁連座等連接設施時,將影響施工架之穩定性,爰規
範應採取補強或其他適當安全設施,以維持穩定。
三、原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款次順移。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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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為防止發生倒塌災害,應設置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
施作充分之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