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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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46 條
雇主對於施工架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施工架上放置或搬運物料時,避免施工架發生突然之振動。
二、施工架上不得放置或運轉動力機械及設備,或以施工架作為固定混凝
    土輸送管、垃圾管槽之用,以免因振動而影響作業安全。但無作業危
    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三、施工架上之載重限制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並規定不得超過其
    荷重限制及應避免發生不均衡現象。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準用前項第一款及
第三款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一、第二款增列限制施工架不得作為固定混凝土輸送管或垃圾管槽之之用,以免因振
    動而影響作業安全。
二、文字修正,將「無虞作業安全者」修正為「無作業危險之虞者」;第二項之「應
    依」修正為「準用」,刪除「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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