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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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51 條
雇主於施工架上設置人員上下設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實檢查施工架各部分之穩固性,必要時應適當補強,並將上下設備
    架設處之立柱與建築物之堅實部分牢固連接。
二、施工架任一處步行至最近上下設備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鑑於實務上升降裝置並無設置於施工架上使用之情事,爰將「升降裝置」修正為「人
員上下設備」,以符立法原意,並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原條文內容改列為第一款。
二、參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直通樓梯之設置規定,增訂第二款施工架任一處步行至
    最近上下設備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下,以避免上下設備設置過遠致上下不便,
    人員有攀爬施工架之情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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