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於施工架上設置人員上下設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實檢查施工架各部分之穩固性,必要時應適當補強,並將上下設備 架設處之立柱與建築物之堅實部分牢固連接。 二、施工架任一處步行至最近上下設備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下。
鑑於實務上升降裝置並無設置於施工架上使用之情事,爰將「升降裝置」修正為「人 員上下設備」,以符立法原意,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原條文內容改列為第一款。 二、參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直通樓梯之設置規定,增訂第二款施工架任一處步行至 最近上下設備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下,以避免上下設備設置過遠致上下不便, 人員有攀爬施工架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