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構築施工架時,有鄰近或跨越車輛通道者,應於該通道設置護籠等安 全設施,以防車輛之碰撞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