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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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鑑於目前重型懸吊式施工架已引進使用,爰將「輕型懸吊式施工架」修正為「懸
吊式施工架」,俾不限於輕型,以資周延。
二、查懸吊式施工架無法進行「支撐」,爰將第一款之「妥為裝置、支撐」修正為「
確實安裝及繫固」;另增列「其他受力構件」,以資周延。
三、刪除「適當斷面」,因第一款已規範懸臂架等應具充分強度,而具有適當斷面為
具充分強度條件之一,無須特別贅述,爰予刪除。
四、第二款之工作臺長度不得超過八公尺之限制,不合時宜,爰予刪除,以配合興建
大型建築物之需求。
五、第二款之「以三條以上吊纜或鋼索懸吊之,其間距不得超過三公尺」,依第四十
條規定懸吊式施工架應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安全設計,其安全考量已有規範,無
須僅限採用「吊纜或鋼索懸吊」方式,以避免新開發之安全設計方法難以適用,
阻礙發展進步,爰予刪除。
六、增列第二款但書,對於工作臺寬度不得小於四十公分之限制,予以例外規定,以
資周延。
七、第三款刪除,懸吊式施工架於第四十條規範應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安全設計,故
第三款之限制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八、第四款及第五款刪除,上開規定僅適用於吊籠,因懸吊式施工架與吊籠有別,故
作業人數以兩人為限及荷重試驗等規定,不符實際現況,無限制之必要,爰予刪
除,以免窒礙難行。
九、現行第六款修正移列為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十、增列第四款至第十一款,規範鋼索、鏈條、鋼線、鋼帶、板料、橫樑、箍筋、吊
棚式施工架等安全事項。
-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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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字修正,第一款之「懸臂架」修正為「懸吊架」;第九款之「板料」修正為「
踏板」。
二、第八、九及十款規定內容,參考先進國家法規資料及本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
究所一○○年度之「倒吊式施工架強度與性能測試技術之建立」研究內容修正用
語。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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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將「公路橋樑設計規範」修正為「公路橋梁設計規範」,爰將第八
款「樑」修正為「梁」、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橫樑」修正為「橫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