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59 條
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國家標準 CNS 4750 型式之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
    規定;其他型式之施工架,其構材之材料抗拉強度、試驗強度及製造
    ,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4750 同等以上之規定。
二、前款設置之施工架,於提供使用前應確認符合規定,並於明顯易見之
    處明確標示。
三、裝有腳輪之移動式施工架,勞工作業時,其腳部應以有效方法固定之
    ;勞工於其上作業時,不得移動施工架。
四、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
    ,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
五、屬於直柱式施工架或懸臂式施工架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與建築物連
    接之壁連座連接:
(一)間距應小於下表所列之值為原則。
      ┌─────────────────┬─────────┐
      │鋼管施工架之種類                  │間距(單位:公尺)│
      │                                  ├────┬────┤
      │                                  │垂直方向│水平方向│
      ├─────────────────┼────┼────┤
      │單管施工架                        │五      │五點五  │
      ├─────────────────┼────┼────┤
      │框式施工架(高度未滿五公尺者除外)│九      │八      │
      └─────────────────┴────┴────┘
(二)應以鋼管或原木等使該施工架構築堅固。
(三)以抗拉材料與抗壓材料合構者,抗壓材與抗拉材之間距應在一公尺
      以下。
六、接近高架線路設置施工架,應先移設高架線路或裝設絕緣用防護裝備
    或警告標示等措施,以防止高架線路與施工架接觸。
七、使用伸縮桿件及調整桿時,應將其埋入原桿件足夠深度,以維持穩固
    ,並將插銷鎖固。
前項第一款因工程施作需要,將內側交叉拉桿移除者,其內側應設置水平
構件,並與立架連結穩固,提供施工架必要強度,以防止作業勞工墜落危
害。
前項內側以水平構件替換交叉拉桿之施工架,替換後之整體施工架強度計
算,除依第四十條規定辦理外,其水平構件強度應與國家標準 CNS 4750
相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10 月 02 日
一、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四十三條第五款之修正,由雇主實施自主管理,取消材料規範之核備手續
    ,爰予刪除第二款,其餘款次遞改。
三、配合第四十一條之用詞,將第四款「突樑式施工架」修正為「懸臂式施工架」。
四、第四款第二目將「圓木」修正為「原木」,以符合原意。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一、鋼管施工架之金屬材料及其構架方式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4750 鋼管施工架之規
    定,爰予明定國家標準之總號,以資明確。
二、新型施工架自歐美等工業國家進口或國內日後自行開發者,如於國家標準 CNS
    4750  未涵蓋者,勢必阻礙採用新材料或新構架方式,不利進步發展,爰增列具
    有同等以上之強度者亦可接受,以資周延。
三、系統式施工架(system scaffold)係單管式鋼管施工架(tubular steel
    scaffolds) 之特殊型式,適用本條及第六十條規定之壁連座連接間距及構築間
    距等規定。
四、增列第三款但書,鋼管施工架係以金屬附屬配件連接,所稱金屬附屬配件包括腳
    柱接頭、連接片、可調型基腳座鈑、緊結聯結器等。惟系統式施工架應以輪盤及
    插銷扣件等組配件連接,兩者構件之連接方式有別,故增列但書明定,不受「以
    金屬附屬配件連接」之限制。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第一款明訂國家標準型式之鋼管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非國
    家標準型式之鋼管施工架構材,於國家標準規定之材料抗拉強度、試驗強度及製
    造等可適用規定之項目,仍應具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以保障於該種鋼管施
    工架作業勞工之安全。第二款明訂鋼管施工架於使用前,應由雇主確認符合第一
    款規定,並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
二、系統式施工架之連接方式已於第六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爰刪除本條第三款之重
    複規定內容;文字修正,第五款之「‧」修正為「點」。
三、為推動源頭自主管理,建置製造者或輸入者自我宣告及標示機制,並掌握進入市
    場符合安全標準之鋼管施工架資料,增訂第八款,由廠商將確認符合安全標準之
    鋼管施工架(包含系統式施工架)登錄於資訊網站,並於產製或輸入之產品明顯
    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另為配合資訊網站建置、相關附屬法規修訂及向業
    界辦理說明等,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案公告後施行。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一、實務上施工架內側交叉拉桿被拆卸後,常以水平構件和立架連結穩固替代,爰第
    二項增列水平構件替換交叉拉稈之規定。第三項增列替換後整體施工架強度計算
    與水平構件強度之規定,以資周延。
二、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係規定營造作業之安全衛生事項,因鋼管施工架用於營造
    作業外,亦常用於其他非營造業之高處作業,經檢討第八款規定尚難作為鋼管施
    工架源頭自主管理之依據,另第一款至第七款已針對營造作業使用鋼管施工架予
    以規範,同時考量無實務需求,爰刪除第八款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