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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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字修正,將一.八五修正為一點八五;一.五修正為一點五;「部份」修正為
「部分」。
二、刪除第二項,查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裝有腳輪之移動式施工架,勞工作業
時其腳部應以有效方法固定之」,惟單管式鋼管施工架之構築與前揭移動式施工
架之規定無涉,爰予刪除。
三、原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並將「第一項」修正為「前項」;「得不受」修正為「
不受」。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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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將「公路橋樑設計規範」修正為「公路橋梁設計規範」,爰將第一
項第一款「樑」修正為「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