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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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60-1 條
雇主對於系統式施工架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立柱、橫桿及斜撐等,應以輪盤、八角盤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構件
    及插銷扣件等組配件,連接成一緊密牢固之系統構架,其連接之交叉
    處不得以各式活扣緊結或鐵線代替。
二、施工架之金屬材料、管徑、厚度、表面處理、輪盤或八角盤等構件之
    雙面全周焊接、製造方法及標示等,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  鋼管
    施工架之規定。
三、輪盤、插銷扣件及續連端之金屬材料,應採用 SS400  或具有同等以
    上抗拉強度之金屬材質。
四、立柱續連端應有足夠強度,避免立柱初始破壞發生於續連端。
    前項設置之施工架,雇主於提供使用前應確認符合規定,並於明顯易
    見之處明確標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系統式施工架(system scaffold) 之立柱、橫檔等,使用八角盤、圓盤、凹型
    固定孔或蝶片等組配件,快速連接,其連接之交叉處不得以各式活扣緊結或鐵線
    代替,以資安全。
三、系統式施工架之金屬材料、表面處理…等,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4750 之規定。
    雖第四十三條第五款已規定施工架之金屬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惟未規
    範管徑、厚度、表面處理、輪盤雙面全周焊接、製造方法及標示等事項,爰予明
    文規定,以資周延。
四、系統式施工架之輪盤、插銷扣件及續連端之金屬材料,明定採用較國家標準 CNS
    4750  規定之 STK 500  等材質更強之精密鑄鋼,或具有同等強度之金屬材質,
    俾提升安全等級。
五、為強化系統式施工架主管之受力結構強度,提供現場快速、簡易之強度識別方法
    ,爰明定立柱與立柱之續連端部位之管徑及厚度,應超過立柱之管徑及厚度。續
    連端有內接式及外接式兩種,外接式均可符合前揭要求,內接式則部分可能有管
    徑及厚度小於立柱情事,爰以但書規定提出足以佐證強度之測試證明者除外,以
    維安全。
六、系統式施工架之檢驗方法,在國家標準 CNS 4751 尚未具體規定前,目前得採適
    當之檢驗測試方法辦理,爰明定之。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第一、二款中,系統式施工架除輪盤外亦有使用八角盤、圓盤、凹型固定孔及蝶
    片等不同型式構件之固定方式,爰增列構件種類,以避免誤解僅有一種固定方式
    。
二、參考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九十八年度「系統式施工架安全性評估與測試技
    術之建立」之表六,於第三款明訂輪盤、插銷扣件及續連端之金屬材料,應採用
    SS400 或具有同等以上抗拉強度之金屬材質,以符實際;另因已明訂材質,爰刪
    除不受國家標準規定用語。
三、立柱之續連可為外接式或內接式續連,為避免誤解僅可採用外接式,及明確臚列
    避免立柱破壞發生於續連端,爰修正第四款規定。
四、目前國家標準未規定系統式施工架檢驗法,亦無適當等效檢驗方法,而構材品質
    已於本條第二至四款規定,爰刪除第五款規定。
五、第二項新增系統式施工架於使用前,應由雇主確認符合第一項規定,並於明顯易
    見之處明確標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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