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框式鋼管式施工架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最上層及每隔五層應設置水平梁。 二、框架與托架,應以水平牽條或鉤件等,防止水平滑動。 三、高度超過二十公尺及架上載有物料者,主框架應在二公尺以下,且其 間距應保持在一點八五公尺以下。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將「公路橋樑設計規範」修正為「公路橋梁設計規範」,爰將 第一款「水平樑」修正為「水平梁」。 二、酌作文字修正,將第三款「.」修正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