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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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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61 條
雇主對於框式鋼管式施工架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最上層及每隔五層應設置水平梁。
二、框架與托架,應以水平牽條或鉤件等,防止水平滑動。
三、高度超過二十公尺及架上載有物料者,主框架應在二公尺以下,且其
    間距應保持在一點八五公尺以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將「公路橋樑設計規範」修正為「公路橋梁設計規範」,爰將
    第一款「水平樑」修正為「水平梁」。
二、酌作文字修正,將第三款「.」修正為「點」。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