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同一作業場所使用之鋼管,其厚度、外徑及強度相異時,為防止 鋼管之混淆,應分別對該鋼管以顏色或其他方式標示等,使勞工易於識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