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於施工構臺遭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或四級以上地震後或施工構臺 局部解體、變更後,使勞工於施工構臺上作業前,應依下列規定確認主要 構材狀況或變化: 一、支柱滑動或下沈狀況。 二、支柱、構臺之梁等之損傷情形。 三、構臺覆工板之損壞或舖設狀況。 四、支柱、支柱之水平繫材、斜撐材及構臺之梁等連結部分、接觸部分及 安裝部分之鬆動狀況。 五、螺栓或鉚釘等金屬之連結器材之損傷及腐蝕狀況。 六、支柱之水平繫材、斜撐材等補強材之安裝狀況及有無脫落。 七、護欄等有無被拆下或脫落。 前項狀況或變化,有異常未經改善前,不得使勞工作業。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將「公路橋樑設計規範」修正為「公路橋梁設計規範」,爰將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樑」修正為「梁」。 二、酌作文字修正,將「台」修正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