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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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62-2 條
雇主於施工構臺遭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或四級以上地震後或施工構臺
局部解體、變更後,使勞工於施工構臺上作業前,應依下列規定確認主要
構材狀況或變化:
一、支柱滑動或下沈狀況。
二、支柱、構臺之梁等之損傷情形。
三、構臺覆工板之損壞或舖設狀況。
四、支柱、支柱之水平繫材、斜撐材及構臺之梁等連結部分、接觸部分及
    安裝部分之鬆動狀況。
五、螺栓或鉚釘等金屬之連結器材之損傷及腐蝕狀況。
六、支柱之水平繫材、斜撐材等補強材之安裝狀況及有無脫落。
七、護欄等有無被拆下或脫落。
前項狀況或變化,有異常未經改善前,不得使勞工作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將「公路橋樑設計規範」修正為「公路橋梁設計規範」,爰將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樑」修正為「梁」。
二、酌作文字修正,將「台」修正為「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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