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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64 條
雇主僱用勞工以人工開挖方式從事露天開挖作業,其自由面之傾斜度,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砂質土壤構成之地層,其開挖面之傾斜度不得大於水平一.五與垂
    直一之比 (三十五度) ,其開挖面高度應不超過五公尺。
二、因爆破等易引起崩壞、崩塌或龜裂狀態之地層,其開挖面之傾斜度不
    得大於水平一與垂直一之比 (四十五度) ,其開挖面高度應不超過二
    公尺。
三、岩磐 (可能引致崩塌或岩石飛落之龜裂岩磐除外) 或堅硬之粘土構成
    之地層,及穩定性較高之其他地層之開挖面之傾斜度,應依下表之規
    定。
    ┌─────────────┬─────┬──────┐
    │地層之種類                │開挖面高度│開挖面傾斜度│
    ├─────────────┼─────┼──────┤
    │岩盤或堅硬之黏土構成之地層│未滿五公尺│九十度以下  │
    │                          ├─────┼──────┤
    │                          │五公尺以上│七十五度以下│
    ├─────────────┼─────┼──────┤
    │其他                      │未滿二公尺│九十度以下  │
    │                          ├─────┼──────┤
    │                          │二公尺以上│            │
    │                          │未滿五公尺│七十五度以下│
    │                          ├─────┼──────┤
    │                          │五公尺以上│六十度以下  │
    └─────────────┴─────┴──────┘
若開挖面含有不同地層時,應採取較安全之開挖傾斜度,如依統一土壤分
類法細分之各種地質計算出其所允許開挖深度及開挖角度施工者,得依其
方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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