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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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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65 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時,為防止地面之崩塌或土石之飛落,應
採取下列措施:
一、作業前、大雨或四級以上地震後,應指定專人確認作業地點及其附近
    之地面有無龜裂、有無湧水、土壤含水狀況、地層凍結狀況及其地層
    變化等情形,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二、爆破後,應指定專人檢查爆破地點及其附近有無浮石或龜裂等狀況,
    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三、開挖出之土石應常清理,不得堆積於開挖面之上方或與開挖面高度等
    值之坡肩寬度範圍內。
四、應有勞工安全進出作業場所之措施。
五、應設置排水設備,隨時排除地面水及地下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文字修正,並配合增訂第一條之一之「露天開挖作業」,將「露天開挖」修正為「露
天開挖作業」,俾便保護開挖後之測量、鋼筋組立、模板組拆、灌漿、管道及管路設
置、擋土支撐組拆及搬運等作業之勞工。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