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營造工程用之模板、施工架等材料拆除後,應採取拔除或釘入凸 出之鐵釘、鐵條等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