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僱用勞工於採光不良之場所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應裝設作業安全所必 需之照明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