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擋土支撐組配、拆除(以下簡稱擋土支撐)作業,應指派擋土支 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 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
進行拆除作業時,得免除汰換待拆物件之不良品,惟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 具等,仍有必要,爰予修正第二項。
第一項第五款增列擋土支撐作業主管應負指揮監督之管制責任,現行條文第五款順移 為第六款,並作文字修正,調整為與其他作業主管條文內容相同,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