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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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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75 條
雇主於擋土支撐設置後開挖進行中,除指定專人確認地層之變化外,並於
每週或於四級以上地震後,或因大雨等致使地層有急劇變化之虞,或觀測
系統顯示土壓變化未按預期行徑時,依下列規定實施檢查:
一、構材之有否損傷、變形、腐蝕、移位及脫落。
二、支撐桿之鬆緊狀況。
三、構材之連接部分、固定部分及交叉部分之狀況。
依前項認有異狀,應即補強、整修採取必要之設施。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