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設置擋土支撐之工作場所,必要時應置備加強、修補擋土支撐工 程用材料與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