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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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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78 條
雇主對於露天開挖作業之工作場所,應設有警告標示、標誌杆或防禦物,
禁止與工作無關人員進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露天開挖作業工作場所除應設有警告標示外,增列「標誌杆或防禦物」,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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