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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78 條
雇主對於露天開挖作業之工作場所,應設有警告標示、標誌杆或防禦物,
禁止與工作無關人員進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露天開挖作業工作場所除應設有警告標示外,增列「標誌杆或防禦物」,以資周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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