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於非露天開挖場所從事開挖作業,準用本章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非露天場所如廠房內從事機具設備之基礎開挖,仍易造成土砂等倒塌崩塌災 害,爰增訂其準用本章(第五章)之規定,以資周延。
配合第一條之一之「露天開挖作業」及「露天開挖場所」名詞定義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