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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8 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圍籬、警告標示:
一、工作場所之周圍應設置固定式圍籬,並於明顯位置裝設警告標示。
二、大規模施工之土木工程,或設置前款圍籬有困難之其他工程,得於其
    工作場所周圍以移動式圍籬、警示帶圍成之警示區替代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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