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車輛機械,為避免於作業時發生該機械翻落或表土崩塌等情事, 應就下列事項事先進行調查: 一、該作業場所之天候、地質及地形狀況等。 二、所使用車輛機械之種類及性能。 三、車輛機械之行經路線。 四、車輛機械之作業方法。 依前項調查,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整理工作場所。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應於作業前告知勞工。
一、本條新增。 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二十條雖有類似條文,惟該條文僅限於「車輛系營 建機械」,實務上偶有「車輛機械」發生意外,卻無適用法條,爰第一項及第二 項增訂車輛機械作業有翻落或表土崩塌等情事,應調查事項及整理工作場所,以 資規範。 三、雇主應於作業前告知勞工車輛機械之行經路線與作業方法,避免勞工駕駛車輛機 械未依規定造成危害,爰增列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