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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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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81 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開挖作業,應就開挖現場及周圍之地表、地質及地層
之狀況,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發生落磐、湧水、高溫氣體、蒸氣、缺氧
空氣、粉塵、可燃性氣體等危害。
雇主依前條及前項實施確認之結果,發現依前條第二款訂定之施工計畫已
不合適時,應即變更該施工計畫,並依變更之新施工計畫施工。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