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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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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88 條
雇主使用搬運機械從事隧道、坑道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前決定運行路線、進出交會地點及此等機械進出土石裝卸場所之方
    法,並告知勞工。
二、應指派指揮人員,從事指揮作業。
三、作業場所應有適當之安全照明。
四、搬運機械應加裝防撞擋板等安全防護設施。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