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支撐之構築,不得使用有顯著損傷、變形或腐蝕之材 料,該材料並應具足夠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