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支撐之構築,應事前就支撐場所之表土、地質、含水 、湧水、龜裂、浮石狀況及開挖方法等因素,妥為設計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