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支撐之構築或重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構成支撐組之主構材應置於同一平面內。 二、木製之隧道、坑道支撐,應使支撐之各部構材受力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