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之木拱支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為防止接近地面之水平支撐移位,其兩端應以斜撐材固定於側壁上。 二、為防止沿隧道之縱向力量致傾倒或歪斜,應採取必要之措施。 三、構材連接部分,應以牽條等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