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設置之支撐,應於每日或四級以上地震後,就下列事 項予以確認,如有異狀時,應即採取補強或整補措施: 一、構材有無損傷、變形、腐蝕、移位及脫落。 二、構材緊接是否良好。 三、構材之連接及交叉部分之狀況是否良好。 四、腳部有無滑動或下沉。 五、頂磐及側壁有無鬆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