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開挖作業,如其豎坑深度超過二十公尺者,應設專供 人員緊急出坑之安全吊升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