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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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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增訂之第 11-2 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98 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開挖作業,如其豎坑深度超過二十公尺者,應設專供
人員緊急出坑之安全吊升設備。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