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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99 條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之電力及其它管線系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力系統應與水管、電訊、通風管系統隔離。
二、水、電、通訊或其他因施工需要而設置之管、線路,應沿隧道適當距
    離標示其用途,並應懸掛於隧道壁顯明易見之場所。
三、應沿工作人員通路上方裝置安全通路燈號及停電時能自動開啟之緊急
    照明裝置。
四、照明設施均應裝置在工作人員通路同側之隧道壁上方。
五、應於每五百公尺設置與外界隨時保持正常通訊之有線通訊設備。
六、隧道內行駛之動力車,應裝置閃光燈號或警報措施。
七、有大量湧水之虞時,應置備足夠抽水能力之設備,並置備設備失效時
    會發出警報之裝置。
八、電力系統均應予以接地 (爆破開挖之隧道除外) 或裝置感電防止用漏
    電斷路器,其佈設之主要電力線路,均應為雙層絕緣之電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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