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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13 條
雇主使勞工處置、使用乙類物質,將乙類物質投入容器、自容器取出或投
入反應槽等之作業時,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可密閉各該物質之氣體、蒸氣
或粉塵發生源之密閉設備或使用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裝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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