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31 條
雇主對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發生漏洩致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立即
使勞工自作業場所避難。在未確認不危害勞工之前,雇主應於顯明易見之
處,揭示「禁止進入」之標示。但在使用防護具及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
指導下搶救人命及處理現場之必要作業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