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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第 5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充分供應飲用水及食鹽,並採取必
要措施指導勞工避免重體力勞動之危害。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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