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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12 條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之氣罩及導管,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氣罩應設置於每一有機溶劑蒸氣發生源。
二、外裝型氣罩應儘量接近有機溶劑蒸氣發生源。
三、氣罩應視作業方法、有機溶劑蒸氣之擴散狀況及有機溶劑之比重等,
    選擇適於吸引該有機溶劑蒸氣之型式及大小。
四、應儘量縮短導管長度、減少彎曲數目,且應於適當處所設置易於清掃
    之清潔口與測定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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