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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26 條
雇主對於曾儲存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容器而有發散有機溶劑蒸氣之虞者
,應將該容器予以密閉或堆積於室外之一定場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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