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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第 36 條
雇主為防止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污染,應每日以真空除
塵機或水沖洗作業場所、休息室、餐廳等一次以上。但無鉛塵污染之虞者
,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修正對於從事鉛作業有鉛、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鉛塵污染場所之虞者,應每日
除塵或清洗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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